环境数据造假如何定量与量刑?
解读一: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涉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的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有的跨区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的拒不承认违法犯罪情节。有效规制非法处置危废等行为,对于遏制污染环境犯罪、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意义重大。
《解释》第十七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情况,专门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作出调整,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修改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何认定危险废物?
《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重申了对危险废物数量的认定规则,规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如何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解释》第十八条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明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解释》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在第七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解释》第八条重申《2016年解释》的规定,明确对涉危险废物类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考虑到此种情形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故未再限制为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
.
.
解读二: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增对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解释》在《2016年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解释》在《2016年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解释》从违法所得数额〔30万元以上〕、前科情况〔两年造假三次〕两方面设置了入罪标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并设置兜底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明确了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升档量刑条件。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解读三: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绝对是二二根据